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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
球
競 賽 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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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旨
:為倡導桌球運動,提高桌球技術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加強聯繫桃園
區大專院校商學及管理學相關學系之同學情感,特舉辦此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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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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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採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最新審定之國際桌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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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比賽用球規定:
1.球的直徑為40毫米,呈白色、黃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2.如果雙方運動員不能就比賽用球達成一致意見而使比賽不能進行時,裁判員任意決
定一個比賽用球,拒絕接受該比賽用球的運動員,裁判長可取消其比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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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比賽採五點制,(男單、男雙、女單、女雙、混雙 共
四男四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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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每隊至多登錄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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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點採五戰三勝制,每局11分,每人則發兩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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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預賽先嬴三點者為勝,複賽則需賽完五點。比賽賽制:預賽採分組循環制;決賽採單
淘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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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比賽中如排點有空點,或
遲到十五分鐘
未出場比賽,則視為棄權,依規則規定,該場
判為敗場,判對方勝利,不得再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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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如比賽選手因受傷中止比賽,或人在場未能下場時,該點判為
棄權
敗點,然後繼續下
一點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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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若有缺人,不得兼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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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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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參賽隊伍於賽前二十分鐘到大會檢錄處登錄,並準時出場比賽,以大會時間為準。逾
十五
分鐘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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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參賽選手出場比賽時,請各校著單一整齊服裝,務必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正本),
未攜帶者,不得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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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經報名之選手不得參加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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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非當場比賽之球隊,不得進入球場。比賽已結束之球隊,應迅速離開球場,不得藉故
停留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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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除比賽用球之外,其他用具請自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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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每隊限制體保生同時上場1人,職業球員及甲組選手等同體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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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禁止穿橘色及橙色的球衣比賽,以免影響到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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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若有新增規定及注意事項,會在下一次領隊會議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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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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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一經察覺立即停止該球員繼續出賽,並該校全隊
該項取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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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比賽期間若有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即停止其出場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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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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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關競賽中所發生之問題,應由該領隊向裁判提出;如協調無法得到圓滿結果,請裁
判長判決,以裁判長之判決為最終決定,更改判決後需交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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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比賽中所發生之問題,需當場提出,賽後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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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則
:嚴禁將食物及飲料攜入室內比賽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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