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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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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協助本系教學及研究相關工作,特依本校研究生助學金辦法訂定本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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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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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助學金
(以下簡稱助學金) 總基數及每單位基數助學金金額分配原則將根據本校研究生助學金辦法及配合本校研究生教學助學金核報原則之規定辦理,並於每學年度開學前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另行公佈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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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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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系申請助學金之研究生必符合以下條件: |
| 1、非留職留薪之在職生 (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 2、未在校內外專職專薪。 |
| 3、碩士班一、二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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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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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系助學金研究生須選定本系專任教師或擔任有實習課之經濟學、會計學、統計學課程之兼任教師為本系研究生助學金指導老師
(以下簡稱指導老師),並依據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接受指導老師之監督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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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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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系助學金指導老師指導研究生之助學金基數分配及指導學生名額規定如下: |
| 1、擔任每一門經濟學、會計學、統計學課程之指導老師可獲兩個助學金基數。 |
| 2、由校方核定本系助學金基數總額扣除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基數後,其餘基數以公平原則分配給系上專任指導老師,每位專任老師所獲基數由系務會議決定。 |
| 3、每學年開始前,由系上調查指導老師要求研究生協助之工作內容(工件內容調查表參見附件一),於學年度開始時公佈,以利申請者選擇指導老師。 |
| 4、指導老師可依據需要協助之工作內容,自行訂定給付研究生之助學金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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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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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系研究生申請助學金程序如下: |
| 1、學年度開學後一週內,由符合申請資格之研究生徵得指導老師之同意後,填具助學金申請書
(附件二) 向系上提出申請。 |
| 2、助學金申請書中除一般規定外,需明列指導老師要求研究生之協助課程、工作項目,以做為研究生考核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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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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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取助學金之研究生須遵守下列所規定之義務: |
| 1、協助與指導老師要求之教學相關工作。 |
| 2、在每月五日以前,填具工作考核表 (如附件三),由指導老師簽名核可。 |
| 3、配合教務處所統一安排之監考工作,但以一年級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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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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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之考核有以下情形者,得由指導老師或教務處以書面提請系所主任及學務處處分,並停止支付當月之助學金,必要時得予以撤換。 |
| 1、未符合申請條件。 |
| 2、協助教學相關工作不力態度不佳。 |
| 3、分配之工作未經指導老師核准,擅自請人兼代。 |
| 4、違反規受記過以上處分。 |
| 5、無正當理由,未按時繳交工作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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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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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週內填具申請書,向系所辦公室申請,由系務會議核定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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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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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