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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國際貿易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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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本碩士班屬商學院,區分為甲組(國際經營管理)與乙組(國際財經)兩類組。
第二點
本碩士班畢業所需最低總學分數為42學分(含論文6學分)。
第三點
指導教授必須為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且每位教師以指導五位新進碩士班研究生為限,若確因該生之研究領域須聯合指導時,得由研究生提出申請,經本系指導教授與系所主任簽准後,轉請校外或非本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具博士學位者為指導教授聯合指導
第四點
畢業口試四個月前需在碩士班「專題研討」課程中報告論文計劃,其報告方式由系務會議另訂「中原大學國際貿易學系碩士班專題研討課程實施辦法」規定之。畢業口試十個月前需選定指導教授。
第五點
本碩士班承認之外所及本系碩專班課程,合計以3學分為限
(94.2.23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從94學年度入學之學生開始適用】
第六點
本碩士班得跨選本系碩專班課程(必修除外),以6學分為限。(91.9.11系務會議通過)
第七點
研究生參加口試時其指導教授為當然之口試委員,另得請指導教授再另行推薦二位以上口試委員,唯校外委員必須佔三分之一(含)以上。
第八點
本碩士班之修業年限參考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
第九點
助學金的分配,採「有工作有酬勞」的原則。(詳見中原大學國際貿易學系碩士班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第十點
本碩士班學生至國外修習相關課程及學位,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88.06.21系務會議制訂 89.08.16系務會議修訂
  88.08.09系務會議修訂 90.04.18系務會議修訂
  89.02.23系務會議修訂 91.05.22系務會議修訂
  89.07.05系務會議修訂 92.06.11系務會議修訂
  94.02.23系務會議修訂 94.08.23系務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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