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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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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碩專班畢業所需最低學分數為36學分﹝含論文6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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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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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必須為本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且每位教師以指導五位新進碩專班研究生為限。(93.8.10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並追溯自92學年度以後(含)入學之學生開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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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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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修畢12學分,經與相關老師商談、同意後,即可填寫「指導教授申請表」送交系辦公室,以完成指導教授申請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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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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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碩專班承認之跨所修習課程至多2門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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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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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碩專班得跨選本系碩士班課程(必修除外),以6學分為限。
(91.9.11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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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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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論文口試時,其指導教授為當然之口試委員,須請指導教授另行推薦二位以上之口試委員,其中至少一位為非本系助理教授(含)以上。(92.6.11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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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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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碩專班之修業年限及學生至國外修習相關課程及學位,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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