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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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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總學分數為72學分,必修學分以該年級之必修科目表為準。請自行校對是否漏修或未及格之科目,及早修畢以免影響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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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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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專科或專科以上之學院或大學修習經濟學及統計學成績達60分(含)以上者,需自行修習經濟學、統計學之相關課程或畢業前通過鑑定考試(此一規定追溯適用於八十九學年度入學之學生)。
(89/11/22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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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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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學期可修學分數上下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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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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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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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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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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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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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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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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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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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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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課程:分為天學、人學、物學、我學四大類,最少須修二大類且合計滿6學分才具有畢業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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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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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選修本校外系所開授任何課程12學分(含)以下得承認為畢業學分(共同必修課程除外)。(92/11/12系務會議決議修訂通過,並適用於九十二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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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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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必修35學分+本系選修(至少)19學分+自由選修(可修)12學分+通識課程6學分=畢業總學分數72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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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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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未盡事宜請參考學校相關規定。 |